评审专家自由裁量权如何制衡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2010-08-24
“前不久,我们的一个采购项目刚被废标。”东部某市政府采购中心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抱怨道,“2名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出现了明显的倾向性打分,在一个分值为15分的评分项上给某供应商上打了满分,而给其他供应商全都打了零分。”据该负责人介绍,事后一家参与竞标的供应商对此提出质疑,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查证,被打零分的公司均有销售业绩和应用案例,在市场占有率方面与中标供应商差异并不大,因此监管部门认为这2名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存在明显的倾向性,遂对该采购项目作出了废标处理决定。
“专家的权利太大,尤其是在主观评分项上很难对其制约,这很容易导致专家在评审中出现倾向性。”在记者采访过程中,“倾向性”是各地政府采购部门在提起评审专家时用的较多的词汇之一。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的政府采购活动为何会出现专家倾向性打分的问题?又该如何来破解这一问题?
三因素导致专家评审不公
记者采访发现,在政府采购项目中,一方面专家掌握着评标工作的“生杀予夺”大权,另一方面对专家权利缺乏有效的制约与管理,这是导致专家出现倾向性打分的重要原因。
据记者了解,《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18号令)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但对于专家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该办法并没有明确。责任的不明晰导致某些专家在评审时缺乏责任心,出现倾向性打分也就难以避免。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只不过是偶尔参加评标的兼职专家,他们到底需要承担什么责任,目前的规定过于笼统,而且对专家违规处罚的力度也很小。按照规定,即使发现专家评审不公,最多也只是给予1000元的处罚。”西部某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在今天看来,1000元的罚款确实是很低的违规成本。如果专家真的存在倾向性打分,那他从供应商处收到的好处又岂止区区1000元呢?”
此外,某直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负责人表示,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的制作不科学也会导致评审不公的问题。“有些招标文件对技术评分要素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和要求,造成评标专家个人打分空间过大。”该负责人向记者介绍,“招标文件中有各种评标标准,如果评分标准有问题,或者主观性判断、酌情给分的项目过多,那就会给专家过大的裁量权。”
而评标现场的监督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我们监管部门目前遇到的一个比较大的困惑就是招标现场没办法监管,一个重要原因是监管人员少,力量不足。比如如果一天同时有4场招标,我们在监管人员安排上就显得捉襟见肘。”山西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琚良太对记者说。
而即使人手充足,在评标现场进行监督也会遇到问题。在采访过程中,几个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部门的有关负责人都提出了相同的问题,即有时监督人员虽然看出专家的评审结果中有明显的操作痕迹,但因缺乏确凿证据而无能为力。“比如,人情分该如何界定?我说专家打人情分了,可专家说自己没打,那我们同样还是没有办法。”某直辖市财政局采购办的负责人对记者说,只要是评审项目中有主观评审项的都由专家主观裁定,但很难从专家的主观打分中找出其存在倾向性的证据。“如果事后供应商对该项目提出质疑,那现场证据也很难收集。”山东某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向记者表示。
限制专家权利遭遇“拦路虎
既然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太大,那为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用法律规范加以限定呢?“如今,在没有给专家规定条条框框下,专家有时为了躲避麻烦都不肯来参加评标。如果再规定严格的责任制度,恐怕更没有人愿意来参加评审了。”西部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工作人员小陈解释说。
小陈表示,由于目前专家评审费用偏低,如果在原本不多的评审支付费用上再给专家强加一系列的责任,并且提高其违规成本的话,那专家可能会因为忌惮承担责任而对政府采购评审“望而却步”。
而在标书的制作上,如何将主观评审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当前政府采购管理部门遇到的难题之一。“总会有一些主观评审的标准,这种情况实在不好控制,如果专家打出了倾向性分数,他也能够为倾向性分数找一个适当的理由。”某省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对记者说。
此外,对专家的倾向性打分如何界定,也是摆在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一道难题。“倾向性本来就是主观世界的问题,界定主观性的东西太难了。”西部某省财政局采购办负责人表示,“就目前实践操作来说,只能是由监管部门的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凭经验来判断专家是否具有倾向性。此外,就靠供应商的事后反馈了。
如何确保专家公正评审
在保证专家公正性方面,某沿海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了他们的经验。该负责人表示,一是限制专家自由裁量权。为防止打分的随意性和倾向性,他们采取了“三段打分法”,规定了投标为优、良、及格、不及格的标准和打分范围,打分低于满分值的60%时,必须作出书面说明。对专家打分畸高或畸低的,要求其做出正当说明。二是加强专家考核。实行专家评价反馈机制,开标组织人员在每次评标结束后对专家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进行考评,录入专家个人档案,凡有严重违规的专家坚决剔除出专家库。
琚良太也向记者介绍了山西省下一步的工作思路:“我们计划在招标现场安装电子摄像头,并且在政府采购管理处和山西省监察厅各安装一台远程视频,保证音频视频同步,这样即使去不了招标现场,我们也能在办公室里进行监测。此外,如果遇到供应商投诉,我们也能调出事前的视频,便于搜集证据。”
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研究员、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财税学院教授薛刚认为,必须建立评标专家违规的惩罚机制,加大评审专家的违规成本。他认为,一要加大处罚力度。处罚的金额、承担的法律后果应与其所拥有的权利相适应。二要实行公开曝光制度。“财政部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评审专家名单必须在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也可以同时在省级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建议将违规专家的名单比照上述规定公告。”薛刚表示。